infobridge 集团(统称为我社集团),关于使用个人的情报时,基于重要性,各社须遵守所在国家有关的国家法令,个人情报的保护的有关条约,制定以下的方针以推动保护个人的情报。
我社集团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,不得向第三者提供当事人的情报。
但是为了达到使用目的,和我社签订保秘责任协议的业务委托(达到我社保护个人情报的同样水准条件)的情况下,为了保护个人生命以及财产,得到本人同意困难的情况下,根据其他的法令,也不排除公开提供个人情报。
关于我社集团保有的个人情报,可使用于遵守[个人情报使用条约]以及[个人情报的公布事项]所记载的范围以内的前提下。
个人情报的公布事项
| 1.个人情报的使用目的 |
| 经本人的确认,提供服务合同书的内容确认,提供服务利用费用的请求,利用服务的费用提供条件的变更通知,其他公司团体的业务关联通知。 |
| 通过互联网,电话,电子邮件,邮寄,客户访问等各种方式,我社进行必要的业务调查。 |
| 我社提供服务的改善,以及最新类型服务的开发。 |
| 2.关于个人情报的委托保管 |
| 除以上使用目的之外,业务的一部分交由与本社签订守秘义务条约(满足和我社达到同等的个人情报保护水平)的业务委托者保管的情况下、本社按照基准进行适当的管理。 |
| 3.个人情报的公开等 |
| 本人关于个人情报请求公开,订正,消除的情况下,经过本人确认的手续后进行,请求方法请直接向本社询问。 |